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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1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7]481号)和《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鞍民发[2008]11号)文件规定,在省地税局尚未制定年审办法前,我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采取年审、年度汇算备案办法。现将有关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如下:

  一、年度审查对象

  领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福利企业),持有关部门鉴批的《鞍山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审。

  二、年度审查标准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鞍政发[2007]29号文件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80元、海城540元、台安500元、岫岩500元)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年度审检时间安排

  年审工作自2009年2月初开始至2009年4月底结束,市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年度审查归档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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