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7]2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各单位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整政策,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补征工作,确保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在3月31日前贯彻落实到位,4月份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以及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前及时上报市局,提请市政府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三、做好税源普查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抓住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夯实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托国土部门已建成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作为技术支持手段,对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进行普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强化税源监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力度,及时掌握纳税人应税面积的变化。特别是对我市城市改造、招商引资建设各种工业园区过程中新增加的税源,要及时纳入管理范围,防止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