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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7]4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规范票证的使用,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取消契税、耕地占用税专用完税证,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现就契税、耕地占用税新、旧票证衔接及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票证的缴销与票证的领取

  从2007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契税、耕地占用税专用完税证,各征收局要认真做好原专用完税证的清理、封存、缴销的准备工作,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证进行登记造册,5月8日-5月18日市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和缴销。新票证(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的领取、使用按照省局、市局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1、法人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然人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申报纳税。

  3、不在税务登记所在地占用耕地,且只申报耕地占用税一个税种的纳税人,在异地按临时征收户进行登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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