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7]7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市的核定征收率为分别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预征率上浮10%的比例。
二、我市普通住房的标准。鞍山市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市区平均交易价格3600元)1.2倍以下的为普通标准住宅。此标准为2006年3月2日以后销售的房屋清算时适用,在此之前销售的房屋清算时仍原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辽政办发[1995]24号文件。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提供的 “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我市要求由纳税人提供“商品房销售平面图”详细准确标注项目名称、栋号、房间号、销售合同号、销售面积、销售单价、总价款、付款凭证号、用途、整栋房屋平均售价等。
四、对《办法》第二十四条涉及退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市局审核清算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清算项目清算完毕后,可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清算结论通知纳税人。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条件的项目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报送市局一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情况登记表》,报送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
附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