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后,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实行纳税申报表分色申报办法。其中A级纳税人使用绿色纳税申报表,B级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C级纳税人使用黄色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对A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免除纳税人当年的税务登记证年检,为了确保税收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仍需填写税务登记证年检有关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贴年检合格标识。
(二)办税服务厅可优先直接受理A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项;
(三)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四)领购发票可放宽限量;
(五)原则上实行两年一次纳税检查(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及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除外);
(六)税收方面的评先树优,首先从A级纳税人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B级纳税人按照正常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C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审批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其申报纳税行为;
(二)限量供应发票,严格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加强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
(三)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C级纳税人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原则上每年可进行两次税务稽查(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暂不进行。
第三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所涉及的税种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纳税信誉A级证书”、 “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 、 “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的式样见附件1、2、3)。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将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结果和有关评级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