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凡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问题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内各分局可直接将其评定为C级纳税人。
第十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评定一次,并于每年4月底前结束。对评定的结果应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通过市级(含市)以上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后,向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向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并将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C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在此期间,A级或B级纳税人发生如下问题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区别不同情况降为B级或C级纳税人,并将其名单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一)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税款未能按期足额入库;
(三)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
(四)存在发票违章等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行为;
(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有根据认为需要降级的。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变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税务稽查部门(或有关科室)。对A级纳税人变更纳税信誉等级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收回其下发的“纳税信誉A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稽查部门如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确定的纳税信誉等级有明显差异的,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建议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方面的原始材料归档保存。对于评审的A、C级纳税人的原始资料,应分别归档;特别是C级纳税人的评审资料,应自评审工作结束后60天内立卷归档。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并将分类结果在税收征管软件登记模块中加以标识(使用A、B、C标识),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