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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由主管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评审,一般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一年内(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誉状况考评综合得分多少,一律被评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同时存在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三)有骗取出口退税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记录的;

  (四)有偷、骗、逃、抗税行为;

  (五)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受到其它行政处罚经济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方法和等级的调整

  第十三条 需要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部门在纳税人申请的基础上,对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结合纳税人的各项基础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征管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核,做出A级纳税人拟定意见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内各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上报的A级纳税人审核意见,做出是否授予A级纳税人的决定。

  对总机构设在外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被评审为A、B、C级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本市而分支机构也设在本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A、B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被评审为A、B或C级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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