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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毕林枫任委员会主任,郑成安任副主任,刘依椿、谈玉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市局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共管户(指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A级信誉等级由国税局、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审。国税局、地税局联席会议主席实行轮值制,评审工作开始的第一年由国税局局长担任,第二年由地税局局长担任,以此类推。

  非共管户的A级信誉等级以及所有B级和C级纳税人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自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评审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发票违规处罚记录情况;

  (七)保管和使用普通发票情况;

  (八)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

  (九)工商、财政、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到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评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类别,按《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4)执行。

  根据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市级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各类评审要素指标的评审标准和评分分值。

  第十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采用百分制,其评审标准和评分分值为:综合考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A级;综合考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B级;综合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级。共管户中A级纳税人的分值中,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权值各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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