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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3]3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请各单位于2003年4月10日前将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C级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涉及有关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的有关表、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对C级纳税人《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的送达形式,2003年暂定为在各征收局(所)申报厅(窗口)内张榜公告送达。关于A、B、C三类纳税人使用分色申报表问题,在计算机税务登记模块中加注A、B、C分类标识之前,暂不要求纳税人必须分色申报。

  附:《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三年四月二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依法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  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设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工作,各基层征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誉等级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保管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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