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挖掘用地潜力
(八)盘活国有存量用地。全面开展存量土地清理,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情况,并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序进行处置。对供应面积大、实际用地小、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超过合同约定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效益和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九)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农民宅基地),可以依法出租、联营、作价出资(入股)、设定抵押,其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严控宅基地使用面积。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十)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均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熟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四、强化土地供应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十一)完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对照检查和动态监测,并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安徽省建设用地数据备案及跟踪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基础,建立我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