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在开发建设地下工程时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二、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须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发展。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
(六)明确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供地条件。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下、市域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6000万元以下、县域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4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外,市高新区单个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市经济开发区和蚌埠工业园区单个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不少于25万元/年;其余区域单个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三县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七)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均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批准调整为上述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要在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尚未出让的大面积地块进行规划优化,合理确定出让面积。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地块外,市区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50亩,各县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5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出让地块面积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建设时间。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具体开竣工时间及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未按期开竣工的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