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蚌政〔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蚌政办〔2008〕74号),强化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供应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从紧执行用地标准,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执行《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做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设定区块用地功能,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统筹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积极利用非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加快旧城(镇)改造步伐,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项目用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