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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提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和其他当事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各税务分局要对代征代扣单位进行管理,每月或每季应对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局每半年将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六、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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