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代征人应按协议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纳代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委托代征单位按委托协议的缴库期限将代征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同时将代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上报市局计划统计处。
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所扣缴和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缴入各级国库,严禁混、串税种和国库。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文件(鞍政发[2003]18号)规定,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统一入市库,不再按所属区域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