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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代征人应按协议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纳代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委托代征单位按委托协议的缴库期限将代征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同时将代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上报市局计划统计处。

  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所扣缴和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缴入各级国库,严禁混、串税种和国库。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文件(鞍政发[2003]18号)规定,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统一入市库,不再按所属区域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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