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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与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所签订的代征税款协议必须报送市局,由征管处负责对有关代征文书的审核、计统处负责有关代征税款入库级次及手续费的认定处理。经征管处、计统处审核认定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未经市局审批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无效。对前期已实行的委托代征协议,由各委托单位于2003年11月末以前报市局复查审核认定。

  2、账簿、凭证管理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或代征税款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代征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账簿。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否则,应当建立总账及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报送。经核准延期办理上述规定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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