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3]14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管理,遵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税收管理办法: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人。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