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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年度基金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支出项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追加、追减或变更土地出让收支金额和项目的,要经市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收人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为了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淮上区持续快速发展,市财政将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其范围内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用于国家法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其他支出后的部分,主要还安排给三个区用于国家规定的项目支出,其中: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用地项目最高可安排90%,工业及其他项目最高可安排100%。

  从三个区土地出让收人中扣除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支出的资金,在上缴国家和省分成后,市财政原则上仍安排给三个区用于土地收储、农业土地开发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支出。

第五章 报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土地出让有关情况报表(详见附表)报送市财政、市监察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管理、市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人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库按照国家统一的统计口径和要求,填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和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确保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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