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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具体支出由市政府主管企业改制部门或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要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人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城投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淮上区等使用部门要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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