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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市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二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人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666号)规定,我市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八级53元/乎方米,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20%,即10.6元/平方米。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专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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