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3日)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