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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常检查:指与税源监控相关的其它工作,包括催报催缴、注销登记检查、发票检查、所得税汇缴检查、按计划或根据征管需要进行的其它日常税务检查。

  调查核实:对纳税人新开业基础信息、各类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退税、税前扣除、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税务服务:税法宣传、资料送达、纳税咨询辅导、预约服务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按照《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工作规程》(另文下发)和有关的数据采集和录入规定,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后,由基层地税所(没有设所的由指定科室)内勤对采集到的各项纳税人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制成电子文档,完成各项表报资料,记录归档。加工后的信息资料经所(科)长审核后,上报给分局税源管理科(不设税源管理科的上报给指定科室),经科长审核后的税源信息可以在分局内共享。分局上报市局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必须经过主管税源管理的局长审核通过后,才能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对基层提供的涉税数据和自行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整合,运用科学手段完成各项统计、预测、评估,为领导和上级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要求,可以进行有关的普查或调研,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要强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级税源管理人员要按照以上确定的工作职责进行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凡不按要求划定、设置重点税源户,或不按规定及时填制各种税源管理表,或有关信息、数据不准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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