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市局的计划统计处、各税政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是市局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地税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科负责全局的税源管理工作。
基层地税所(没有设所的由分局指定科室)要按照税源管理工作要求,实施《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另文下发),将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税源管理工作。
不设置税源管理科的基层局,有关的税源管理工作经分局指定由综合业务科或税政业务科负责。
各基层局的计划统计部门、税政部门、综合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税源管理科指导基层地税所、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源管理的职责体系。市局的计划统计处主要侧重于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工作;市局的各税政业务处应归口抓好分管的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工作;县(市)、区局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科负责全局税源的综合管理和税收管理员的指导与考核,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税源分析、动态监控等工作;基层地税所负责辖区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源管理科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办法、措施;负责税源综合管理、宏观经济税源和微观经济税源分析、税收预测与监控,为税收计划和组织收入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税源调查和税收调研;负责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负责重点税源纳税人(由基层局根据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和纳税户数比例确定)的动态信息管理;负责地税所税源管理业务指导;负责税收管理员业务指导与考核;负责外部税源数据采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税源管理科设置以下岗位:税务评估和税务约谈,税源控管,外部税源数据采集,内勤等。各岗位的职责如下:
税务评估和税务约谈: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综合各种因素,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掌握经济税源及变化情况,税源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分析;就有关涉税事项约谈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