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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5]1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税、费以下简称税)源管理,规范税源管理行为,提高税源的监控能力,进一步做好税收收入的分析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它是指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地税部门依靠自身并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加强户籍管理、税源分析和税源动态监控,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对税源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和预测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税源管理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在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一切主观臆测、虚报瞒报问题的出现,确保税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

  (二)依法行政,综合治税。要实现税源的有效管理,就必须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地税机关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文件,把其涉税信息共享和传递的责任、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三)职责明确,监督制约。要建立岗责明确、监控有力、考核严格、逐级监督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要在县(市)、区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员岗责制度,将税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四)属地原则,分类管理。根据行政区划合理确定税源管理范围;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按税源的规模、不同纳税信誉等级或其分布特点,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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