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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局要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按季或半年进行抽查验收,每半年定期定额核定情况抽查面不低于定期定额总户数的5%,要形成书面抽查验收报告,逐户说明验收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长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基层局指各县(市)局、市内各分局。

  第四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前期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略)
  2、《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略)
  3、《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略)
  4、《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略)
  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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