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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改变征收方式的审批。

  第八条 各基层局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定额核定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各基层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由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所得和财产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总体书面调查分析报告,逐户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据此制定核定标准,由基层局评税委员会批准后,据以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十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利用电子定税软件进行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必须运用征管软件进行核定定额审批,同时,对纳税人有关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在采集与定额核定有关的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核定地方税收定额时,应与相关国税局加强协作与沟通,并参照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进行核定,但不得低于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的税种、税额,制作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其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中《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规定填写,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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