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7年]8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和未达起征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