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管理团队有创业投资或创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业绩;
(四)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五)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如该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其基金和管理团队确实优秀,引导基金也可进行投资,但投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五条 对于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要求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包括:
(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章程;
(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商业计划书》、拟定的《投资条款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四)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核心团队人员的业绩说明书;
(五)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七)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有);
(八)引导基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工商嘉定分局、税务嘉定分局、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公司各委派一名任投委会委员。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委会会议;
(二)执行引导基金投委会决议;
(三)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四)委托审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五)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六)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