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四)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按照引导基金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积极和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创业项目进行立项,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跟投的创业项目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跟进投资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