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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2005)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对《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四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并有领衔代表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五条作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三、第三条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代表议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拟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可以就议案的有关内容商请其他代表附议,并参与相关工作。”
  五、第六、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六、第八条。新的第六条为:“代表议案交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认为代表议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处理。”“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新的第八条为:“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时,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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