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㈠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㈡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㈢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代表组组长或副组长,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人,由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会后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工作报告或其他事项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如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除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在会议举行前十五天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常委会会议期间,有重大事项急需会议审议,可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