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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2002修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
(1995年5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区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不断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代表向选民(选民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应主动向选民(选民代表)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选民(选民代表)的评议和监督。代表向选民(选民代表)述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代表可采取下列方式保持与选民的联系:
  ㈠建立代表、代表小组接待选民制度。代表每半年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时间,接待本选区的选民或来访的人民群众;代表小组可根据本小组代表的组成情况,统一安排接待选民的日期、地点和方式,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接待活动;
  ㈡建立代表与本选区组成单位、选民的联系制度。代表可通过走访本选区组成单位、选民或召开座谈会与本选区单位、选民保持联系。代表与本选区组成单位或选民的联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㈢建立代表联系信箱、公开代表通讯联系制度。代表可将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告知所属选区的各选民小组(选举单位)联系人。条件允许的,代表可在本人所在选区设置代表联系信箱。
  第四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的任务:
  ㈠听取选民或本区人民群众关于地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㈡回答本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㈢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精神;
  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㈤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可以依法持证视察,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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