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
(1993年7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推进本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与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第一次会议一般于区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举行,相互通报年度工作打算,商议全年需由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议题,共同商议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等事项;第二次会议一般于每年年底举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另外,根据需要可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研究本区重大事项时,根据需要,“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时,“一府两院”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应作好准备,介绍情况,并陪同视察。对代表在视察、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