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2002修正)

  第八条 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邀请代表组组长和部分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代表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发挥代表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作用。
  第十条 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可组织代表参加知情性视察活动和区情报告会,为代表更多地了解区情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组织代表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点,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评议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情况;参与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与担任监督员代表的联系。区人大常委会要作好各类监督员的推荐工作。可以通过走访和座谈,了解代表开展监督员工作的情况,为代表担任监督员职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总结代表工作经验。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可视情况评选和表彰代表工作积极分子、召开代表工作交流会,交流和推广代表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沟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印发《宝山人大信息》及有关资料,为代表了解全区各方面的信息提供服务。对代表反映的重要信息,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达,并以《宝山人大信息》、《宝山人大简讯》等途径通报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