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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2002修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1993年7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2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任命部分代表担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使其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建立主任接待日制度和代表约见主任制度。每周四下午(节假日除外)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来访日。代表也可就代表职务范围内的事项要求约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对代表来访和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六条 建立走访代表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驻会委员应经常走访代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工作、生活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帮助代表解决执行职务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和代表小组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若干名代表保持联系,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参加并指导有关代表小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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