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双向约见的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双向约见的办法
(2003年12月19日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推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约见“一府两院”领导,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府两院”领导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约请有关代表参加,就某一方面工作向代表通报情况。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一府两院”领导时,对“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执行上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决定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和司法工作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平司法、勤政廉政情况;经多次反映后,有关部门难以解决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凡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问题,不属于约见的范围。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要求约见“一府两院”领导时,应将要求约见的领导和约见内容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一府两院”办公室负责协调,一般在两周内作出安排。
  “一府两院”领导需要约见区人大代表,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相关代表。
  第五条 双向约见时,“一府两院”领导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有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领导双向约见时,“一府两院”领导可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表看法,或直接答复有关问题;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作调查研究的,可事后书面答复代表,也可参照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双向约见,可以由约见双方自行安排约见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协助安排。约见情况应由约见方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