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报告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由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