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本区预算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主席团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提出决议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应将变更方案及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共宝山区委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二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和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提名或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说明或者书面说明。
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四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