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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决定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必要时,可将议案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书面意见处理。
  决定作为代表书面意见处理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对本区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分别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本区有关国家机关应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处理,一般在大会闭会后的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并直接答复代表。代表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的领导应当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重新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单位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并书面印发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本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会议提出有关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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