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区应当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或代表团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 议案和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写明议案名称、理由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