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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一并表决。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依法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大会秘书长召集,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
  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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