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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七)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八)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九)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十)提出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决定草案;
  (十一)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于开会七天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和会议日程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街道、乡和镇分别组成代表团。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各一人。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表决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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