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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第二十条 应当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资金调剂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部门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区总决算和区本级决算草案,其中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调查情况,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照上年决算数、本年预算数、本年调整数、本年执行数和本年决算数分别列出。预算调整、预算资金调剂、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做到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统一管理、综合平衡。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一般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等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融资信贷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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