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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本级财政收支中重要事项的预算管理,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本级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与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㈠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㈡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㈢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㈣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㈥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㈦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㈧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资金调剂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预算超收收入应当用于保证法定支出、重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收入总额低于预算收入总额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区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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