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区和区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分列区总预算、区本级预算,同时要对有关预算编制、管理、改革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预算审查包括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
初步审查的原则是真实、合法、效益、具有预测性;审查的重点是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财政收支政策的运用和主要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初步审查的程序:
㈠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天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调研,对预算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㈢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举行会议,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㈣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当表决通过初审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并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
㈠上年度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总预算草案;
㈡上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㈢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㈣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表及汇总表;
㈤区本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表;
㈥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表;
㈦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㈧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㈨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