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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8月20日宝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预算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的前期调研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资金调剂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和备案的预算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四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原则。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都要编制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实行零基预算,采用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细化预算,所有的预算收支应当落实到类、款、项、目;综合预算,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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