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讨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须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告关于任免案的审查意见。
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常委会会议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中提请任免的人员采取一并表决的方式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任免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表决结果和任职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
第十六条 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