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㈢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㈡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㈢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㈡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本区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㈡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由常委会任免的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天以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由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名人应当报送有关个人情况的音像资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九条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的委托,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条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任免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任免案时,应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