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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还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应调整委托监管资产的基数。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进行验收。
  验收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的详细总结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项目规模、施工工程量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总结。区发展改革委整合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章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后评估制度,项目后评估是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期,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评估咨询单位对项目的运行进行全面评价,对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后评估管理,提高项目的综合使用率,提高今后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为今后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1~2年内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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