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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审)内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二)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三)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对投资的概算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审)单位的产生采用准入制方式,经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准入的咨询单位。准入单位原则上每二年确定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评估(审)委托: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建设交通委委托。
  第十五条 进行项目前期评估(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论证能实施的项目,其前期评估(审)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入项目成本;经论证不能实施的项目,其前期评估(审)费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符合宝山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审)后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审)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即可按有关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报区建设交通委评审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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