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宝山区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
(七)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设立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八)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接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五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综合平衡、优化结构;集中财力、确保重点;规模适度,借贷合理;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变化、政府借贷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的项目方可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符合宝山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基本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成熟项目实施前期储备论证。